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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保卫部 发布时间:2015-03-10 浏览次数:http://bwb.shzu.edu.cn/_visitcountdisplay?siteId=20&type=3&articleId=20332&dispMode=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官网各学院、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各学院、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学校各楼栋设消防安全员。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各单位、部门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确定这些部位的消防安全人员。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在全校各单位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校义务消防队以安全、保卫人员为主体,各学院义务消防队以教工为主体,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第九条
校园内出租或租用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聘用人员在校内居住的,其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完善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消除,当场无法解决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重点部位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防火检查制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学校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部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无法当场消除的应书面报告学校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及消防砂储备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功能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监控、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的,应按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园内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四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明确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严禁在校园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部门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校内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修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校园内的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校园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要经常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校园内的经营单位(商店、食堂等)、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无消防水源保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砂和专用消防水泵、电源。
第十八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校保卫部消防科备案。
重点部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完备,有细致可操作的消防工作预案。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集体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举办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提前一周向校保卫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校保卫部将责令其缓办、停办或现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严禁使用塑钢、木材等易燃建材在校园内搭建学生宿舍、教室库房等。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保卫部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每学期有两节安全教育课。每学期应通过组织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技能考核。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广播讲座、闭路电视、专题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业务和技能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人员;
(二)担负消防值班、操作任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或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校保卫部。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与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消防工作经验教训及上级要求,不断完善该预案。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食堂)消防值班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配齐各种灭火设施、设备。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遇有警报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
奖惩制度。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校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防火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四)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